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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污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 公众号  ·  · 2025-04-05 16:3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探讨了生态环境领域在行政检查方面的现状,并提出了规范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的对策建议。文章指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提升空间,包括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执法范围不明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管理部门行政检查职责不明确

我国尚未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或单行法对行政检查作出定义,导致生态环境领域存在执法和监管职责不清的问题。明确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有助于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关键观点2: 行政执法证件发放范围有限

生态环境部门应转变理念,扩大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范围,将拥有行政检查权的人员全部纳入,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关键观点3: 行政检查程序不规范

国家法律层面未对行政检查进行专门立法以规范其实施程序。建议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检查程序规定或操作手册,为基层执法提供具体规范指引。

关键观点4: 缺乏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领域尚未制定行政检查有关的裁量基准。建议探索建立行政检查及行政强制的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检查的范围、标准等内容。


文章预览

点击标题下 方 “ 蓝字 ” 可快速关注我们 当前,生态环境领域在确保行政检查严格规范等方面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笔者基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现状,对照《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要求,提出规范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的对策建议。 明确管理部门行政检查职责 由于我国尚未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或单行法对行政检查作出定义,在生态环境领域,长期存在执法和监管职责不清、范围不明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作为行政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方式的“双随机”,几乎涵盖所有业务领域的法定义务和行政管理要求,且全部由执法机构实施,而其他领域的“双随机”由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意见》明确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将其与行政处罚涉及的检查、调查区分开来,意味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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