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通过De-SPAC交易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相关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必要性
根据《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内企业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实现境外上市。
关键观点2: 备案的提交时点
境内企业应在境外特殊目的并购公司公告并购交易具体安排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材料。
关键观点3: 备案材料清单
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发行人完整股权结构及控制架构框图等。
关键观点4: 未及时完成备案的影响
未履行备案程序的境内企业可能会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同时可能导致De-SPAC交易及/或挂牌上市延期。
关键观点5: 备案通知书及发行上市情况报告
完成备案后,企业需根据3号指引的要求报告境外发行上市情况。此外,在通过De-SPAC交易上市后,上市挂牌主体应作为报告主体提交相关报告。
文章预览
作者:沈军 吴孟师 宋倩雯 作为有别于传统IPO的创新型上市及融资方式,通过SPAC(全称为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进行上市的方式取得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本文作为SPAC上市系列文章的第三篇,将重点介绍通过De-SPAC交易上市过程中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 境外发行上市的 备案程序(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相关内容,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必要性 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指引(以下合称“《境外上市新规》”)。根据《管理试行办法》第15条,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者净资产,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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