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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焕国:论重整计划中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30 18: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破产法上担保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和保护问题,重点分析了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规则构建和批准权的正确运用,以及“就物清偿”、“公平补偿”和“实质保护”三个关键点的实施。文章指出,担保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不足影响了其商业预期,需要通过合理提高担保债权人的受偿待遇、建立合理的估值异议程序和协商机制、以及构建多元规则的体系来保障担保债权人的权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就物清偿

担保债权在重整程序中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优先受偿,但司法确定的价值需要公平且能体现担保债权人的贡献,避免低价剥离和道德风险。

关键观点2: 公平补偿

公平补偿应修正为对重整计划生效之时担保权益现值的折现补偿,以体现担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应分担的成本,同时考虑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和重整计划的执行风险。

关键观点3: 实质保护

实质保护规则旨在确保担保财产的价值和优先受偿力,需通过破产法和非破产法的共同努力,构建多元救济机制,实现担保权人权益保护和物尽其用的利益平衡。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法学家》2024年第5期。 【作者简介】 廖焕国,法学博士,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 全文共 19432 字,阅读时间 约 49 分钟。 【摘要】 担保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和保护是破产法上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规则构建和批准权的正确运用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抓手。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1项确立了“就物清偿”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担保财产的价值化处理规则,即以拟制化的司法估值代替事实上的财产变现,进而确定担保财产上的权益价值,最终将担保财产上的担保权强制剥离。然而,我国法上的“公平补偿”规范对延期清偿的利息补偿损害了物权确定性,可考虑在留债清偿的情况下,将其修正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对重整计划生效之时财产现值的折现补偿,其功能在于保全担保财产的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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