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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符合4种情形之一,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审判注意事项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0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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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 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 (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变更抚养关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如何理解本条中“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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