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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对方做担保,是担保还是共债?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26 00:0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则关于丈夫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妻子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后,因丈夫未按时还款引发的纠纷。涉及保证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和两种法律责任的区别等问题。法院最终判决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基本案情

丈夫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妻子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后因丈夫未按时还款引发纠纷。

关键观点2: 法院裁判

一审认为妻子应当对丈夫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3: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借款人配偶签署保证合同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别,倡导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司法理念。

关键观点4: 法官说法

阐述了借款人配偶的保证责任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的区别和联系,强调了保证期间的重要性,以及债权人应注意的两种责任的区别。


文章预览

丈夫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妻子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丈夫未按时还款,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过后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丈夫还本付息并支付违约金且妻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出借人张某与借款人蔡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蔡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至2019年6月2日。借贷双方均确认经协商借款期限延至2019年12月2日。蔡某与周某为夫妻关系。张某与周某还同时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周某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张某于2018年12月3日履行出借义务。因蔡某拒不还款,张某于2022年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蔡某还本付息并支付违约金及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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