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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 • 观点 | 焦点热议:回购权行权期限的答疑意见解读

汉坤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29 18:3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人民法院报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公司类精选答问专题》的解读,重点解答了关于“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的性质及其行权期限的问题。文章主要从答疑意见、以往案例、专家解读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股权回购权的性质

股权回购权被视为形成权,能够在触发回购条件后通过单方选择行为与回购义务人形成新的回购法律关系。

关键观点2: 行权期限的认定

如果没有在协议中约定行权期间,则投资人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该合理期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如果协议有约定,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关键观点3: 答疑意见的重要性和指导意义

答疑意见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解读,虽效力不如正式司法解释,但因经过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所以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关键观点4: 实务建议

建议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行使回购权的期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发出书面行权通知。约定的行权期限不宜过长,应考虑稳定公司经营的商业预期。在回购条件触发后,应及时发出书面行权通知,将不能中止和延长的行权期间转化为可中止、可中断并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


文章预览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张亚兴丨刘坤 2024年08月29日,人民法院报发布了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公司类精选答问专题》 ,其中问题2涉及“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的性质及其行权期限如何认定的问题。 在该答疑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作为答疑专家表示:(1)如果协议约定了投资方请求回购的期间,则从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角度考虑,应当认可该约定,投资人超出约定的行权期间行使回购权的,人民法院对其回购请求不予支持;(2)如果协议未对行权期间作出约定,则投资人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投资者如果在上述约定或合理期间(未约定情形)内行使权利,则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 上述答疑意见虽未明确回购权的性质,但从其内容来看,答疑专家倾向于将回购权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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