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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经2023年2月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 行为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23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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