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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与公司“闹掰”!违约金怎么判?

甘肃高院  · 公众号  · 社交 法律  · 2025-01-20 15:3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描述了一起网络直播公司与合作主播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小美与网络直播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因小美在合同期限内其他平台直播而引起纠纷。法院判决双方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小美需支付4万元违约金,但无需停止直播或限制直播权。文章强调了法律在新业态中的作用及网络主播签约时需谨慎的建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判定

法院根据合同内容、工作形式和收入来源判定公司与小美之间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关键观点2: 违约金的判定

法院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直播收益、平台流量、实际损失等,最终裁定小美承担4万元违约金。

关键观点3: 竞业限制的判定

法院不支持公司要求停止直播和限制三年直播权的请求,强调保护小美的择业自由和基本生存权。

关键观点4: 法律在新业态中的作用

此案明确了对网络直播行业相关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保障了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平台经济企业的用工行为。


文章预览

基本案情 两年前,小美与一家网络直播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这家公司作为小美的唯一经纪人,安排小美在某网络平台独家直播,合同期限是两年;公司对小美直播的总天数、时长、请假等进行了明确要求;直播所得收益,由小美占60%,该公司占40%,按月结算工资。并约定,如果小美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需要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如果小美主动解约,则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的网络直播业务。 就在合同期限还剩9个月时,小美口头提出离职,并且开始在其他平台直播。公司发现后,协商无果,就将小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美立即停止直播并赔偿违约金20万元,三年内不得在任何网络平台直播。 裁判结果 争议焦点一:该案中公司和小美是劳动关系,还是普通的合作关系? 从合同内容看,双方都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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