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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群涛: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依据的公私二分

新技术法学  · 公众号  ·  · 2025-03-09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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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李群涛 烟台大学法学院 讲师 来源: 《法律科学》2025年第2期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依据公私不分抑或二分? 二、欧洲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依据的公私二分架构 三、我国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依据公私二分架构的证成 四、公共部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依据 五、私营部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依据 六、结语 摘  要: 一般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中7项个人信息处理规范的适用主体包含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即公私不分。然而,该款所借鉴的 GDPR 第6条第1款第1分款,虽表面上也似公私不分,但实质上是公私二分。公私二分的原理是:在大数据时代,公法活动、私法活动的进行均深度仰赖个人信息处理,故公法活动、私法活动的自由范围(“法无授权即禁止”和“法无禁止即自由”)决定着个人信息处理的自由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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