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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银行刑案100问: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可以区分主从犯

京都律师  · 公众号  ·  · 2024-08-2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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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彭吉岳 封旺 在涉银行类金融犯罪中,很多犯罪是单位犯罪都是以单位名义实施,所获利益也归属单位,这在法律上成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例如笔者代理的包商银行行长金融犯罪案,公诉机关便是将违法发放贷款作为单位犯罪指控。《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可见,单位犯罪除了处罚单位,单位中“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在多年的刑辩生涯中发现,很多单位犯罪中都会涉及一两名能力突出的业务骨干,单位业绩蒸蒸日上时他们的功劳首屈一指,一旦涉刑又首当其冲,不禁令人扼腕叹息。作为辩护人,笔者每每也怀着惜才、爱才的心情竭力寻找为其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其中一个容易被忽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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