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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483 同一厂房 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 且租赁期限存在重合 这种情况下 谁是实际承租人?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王某(出租方)与陈某(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自有的位于周村区北郊镇厂房一处租赁给陈某使用,租赁期限10年,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33年3月12日止,每年租金65000元,一次性付清,押金5000元,合同备注本年度租金2023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陈某到期未支付租金,王某多次索要未果,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某支付租金65000元。诉讼过程中王某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陈某支付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租金37900元。 陈某辩称,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属实,因王某提供的房屋之前有50万元行政罚款未处理导致其无法生产,陈某未实际使用租赁房屋,不同意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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