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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包袋标识及款式涉嫌抄袭,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1-27 07:2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为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原告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查尔斯克莱品牌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成都市睿驰扬贸易有限公司、刘某、黄某之间的纠纷。被告被指控大量仿冒原告的产品款式,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个人被告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公司侵权款项,应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经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做出了相应的裁判结果。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仿冒原告产品款式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被指控大量仿冒原告桦洁商贸的产品款式,这种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定原告对其主张的产品款式享有合法竞争性利益,被告的行为对原创主体造成了极大损害,且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长期利益。

关键观点2: 个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侵权款项收取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认定个人被告作为公司被告的财务,超出职务范围,提供个人账户用于公司收取侵权款项,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有助于后续赔偿履行的保障与实现。

关键观点3: 裁判结果涉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

根据法院的裁判结果,被告需要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仿冒原告产品款式、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袋商品,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此外,还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文章预览

——原告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查尔斯克莱品牌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成都市睿驰扬贸易有限公司、刘某、黄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 大量仿冒权利人产品款式,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前网络购物普及,时尚消费品行业不断面临爆款抄袭、款号仿冒等侵权困扰,特别是考虑到维权成本、产品更迭周期等原因,权利人也难以对每个款式全面进行商标权、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等权属注册或登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原告对其主张的54款包袋产品款式享有合法竞争性利益。被告大批量仿冒与原告包袋款式相同或近似的包袋产品,借助原告商品款式综合呈现出的商品形象及特质吸引用户流量,对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时尚消费品的原创主体造成了极大损害,且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长期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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