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IPO上市号
为客户创造和实现美好梦想!
今天看啥  ›  专栏  ›  IPO上市号

IPO案例:新证券法实施前后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及入伙,股东穿透核查要求适用新证券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

IPO上市号  · 公众号  ·  · 2024-07-10 07:29
    

文章预览

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问题11.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申请文件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股东中的纳百川科技、鑫澳科技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纳百川科技合伙人中,李学荣、李晶、张丽云、娄益桓未在发行人处任职。其中,李晶出资来源系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荣贤提供借款,约定不晚于2025年12月31日归还。 (2)2019年9-11月,陈荣贤将持有纳百川科技45.6368%合伙份额转让给37名自然人;2021年8月,陈荣贤将其持有的纳百川科技3.8941%合伙份额授予13人;李学荣等入伙纳百川科技时间为2020年12月。 请发行人: (1)说明纳百川科技、鑫澳科技是否属于首发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如是,结合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间与新《证券法》施行先后说明其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有关规定;如否,请说明平台性质、穿透后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