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劳动者龙五与矿业集团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龙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收到通知后不同意解除并要求龙五进行工作交接。经过劳动仲裁和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结果为驳回公司要求龙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龙五已提前三十日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公司于收到通知后同意解除。
关键观点2: 工作交接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是否已进行工作交接并不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关键观点3: 公司的上诉请求被二审法院驳回。
公司认为龙五未进行工作交接不同意解除合同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预览
2011年9月1日,山东某矿业集团与龙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12月17日,龙五通过顺丰快递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2月18日,公司收到该解除通知书。 公司认为龙五在未进行任何交接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能接受,12月19日,公司通过中国邮政快递邮寄关于龙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复, 载明公司不同意龙五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2019年6月2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双方劳动争议仲裁纠纷,并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 裁决:公司与龙五解除劳动合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龙五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依法依法判令龙五继续履行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