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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于1891年6月1日颁布了实用新型法,是世界上较早建立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与很多国家(例如中国)的实用新型不同,德国实用新型在注册后,可与相同发明的专利申请或者授权专利并存。 对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人在德国可以同时拥有实用新型以及相应的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专利。并且德国实用新型获得注册通常仅需两三个月的时间,所以对于想要布局欧洲或德国市场的申请人,德国实用新型是一种经济、快捷且有效的可选保护手段。 申请途径 一、直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提出申请,可在要求中国优先权的情况下(优先权期限12个月)通过巴黎公约途径递交,或者通过分离程序(参见下面相关介绍)提出德国实用新型申请。 二、通过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途径申请,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德国国家阶段。 保护客体 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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