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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劳动法库(ID:Laodongfaku) 刘炫德系江苏某公司员工。2015年6月17日上午7时02分,刘炫德在公司门卫处打卡上班,打完卡后自行离开公司。 同日上午7时45分许,刘炫德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公司途中被车撞伤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5时许死亡。 2015年7月6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炫德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同年9月24日,刘炫德之妻孙小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认为刘炫德于2015年6月17日上午7时02分在门卫处打卡上班后,未向公司请假外出,于2015年6月17日上午7时45分左右,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小型轿车相撞受到的伤害,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刘炫德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孙小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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