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关于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例。王阿三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中存在关于工作地点的争议,公司属于全国连锁型企业,调整王阿三的工作地点从长沙至扬州具备正当性。王阿三不同意调动,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经过一系列的法律诉讼,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的工作调整合情合理,王阿三对此予以拒绝并继续滞留原工作岗位,属严重违纪行为,维持了原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约定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约定应合理,对于全国连锁型企业,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是合理的。
关键观点2: 公司的调岗决定
公司对王阿三的工作地点调整具有合理性,考虑到了王阿三的实际情况,包括先前的调岗经验、合同约定以及家庭因素。
关键观点3: 员工的权益
员工对于不合理的调岗可以拒绝,但如果拒绝并继续滞留原工作岗位,可能构成严重违纪行为。
关键观点4: 法律诉讼结果
经过法律诉讼,二审法院认可了公司的调岗决定,维持了原判,员工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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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劳动法库小编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小编按: 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中如果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正常情况下应理解为这种约定太宽泛,不具合理性。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属全国连锁型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是否合理?小编特选登了如下这个案例,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2010年10月20日,王阿三与大妈水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南京公司工作。 2013年3月1日,王阿三的工作地点调整至常州,任见习店经理。同年4月23日,王阿三的工作地点调整至苏州,任苏州车站路南广场店经理。同年11月16日,王阿三的工作地点调整至长沙,任长沙高铁南站店经理。 2015年1月1日,公司与王阿三订立自2015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从事甲方指定的管理岗位工作。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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