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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刚: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本金的24%吗? | 品茗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1-05 18: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融资租赁中违约金、逾期利息等各项费用之和是否超过以本金为基数的24%的争议问题。文章指出融资租赁不存在本金和利息概念,也不能把全部租金作为基数,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上限24%作为违约金调整的上限标准。分析了如何确定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金过高的计付标准,包括损失的定义、出租人的损失和违约金的调整基准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融资租赁不存在本金和利息概念。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只有租金的概念,不存在本金的概念。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也不存在24%问题。

关键观点2: 不能以全部租金为基数,上限24%作为违约金调整的上限。

全部租金是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可得利益,不是借款合同的本金。用借款的期初本金的概念直接转移到融资租赁合同期中、期末的租金概念及金额来作为违约金调整的基数是不合适的。

关键观点3: 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金过高的计付标准应以损失为基础确定。

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利益、可得利益,违约金的调整基准是损失。具体到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损失是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带来的损失。

关键观点4: 避免将融资租赁泛借贷化,按照借贷的法律规定和思维裁判。

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按照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一直主张避免将所有金融交易“穿透”为借贷,并按照借贷的法律规定和思维进行裁判。


文章预览

全文共 3499 字,阅读时间 约 9 分钟。 尚法官: 李老师好!司法实践中,对于 融资租赁中违约金、逾期利息等各项费用之和不超过“本金”的24% ,这个所谓的 “本金”,是以最初的融资成本(融物的购买价)为基数,还是以全部租金(融资成本+一定利润)为基数? 有很大争议。 很多案件是 以全部租金为基数控制24%的 ,我们有点拿不准,请问您有什么倾向性意见? 李志刚(山西师范大学): 这是一个好问题,但回答起来并不简单,有必要做个简要的法律分析。 一、 融资租赁是否存在本金和本金的24%的问题? 不存在。 1.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只有租金的概念,不存在本金的概念。 翻遍《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及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概念,可以发现,从头到尾,根本没有本金的概念,只有租金的概念。 本金是相对于利息的,本金和利息都是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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