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的报道,涉及合同的解除条件、房地产公司未能如期办理产权登记等争议点。法院最终裁定,虽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但由于被告的违约程度轻微,不会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基本信息
涉及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当事人包括原告唐某荣、滕某英和被告房地产公司。合同签订于2015年,涉及G59号商业用房的购买。合同规定了产权登记、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等。
关键观点2: 案件焦点
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涉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二是涉案合同应否解除。
关键观点3: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但被告的违约程度轻微,不会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4: 法官后语
法官强调了合同解除的难点在于确定什么样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在确认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应特别考虑违约是否从实质上剥夺了受损害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违约是否系有意或疏忽所致,以及违约是否使受害方有理由相信不能够信赖另一方当事人的未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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