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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某监区在服刑人员出外役期间,因分监区长未尽到监管职责,在伤害服刑人员事件发生时未及时制止,导致服刑人员死亡,后受害人家属申请国家赔偿,经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今天( 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国家赔偿专题的第43批指导性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指导性案例显示,2003年3月24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某监区在牡丹江市某毛纺厂修布车间出外役,担任犯人小组长的服刑人员赵某泉因接到他人举报,将被举报的服刑人员苗某成叫到修布机旁边的过道上,辱骂训斥后用拳击打苗某成头部数分钟,直到将其打倒在地。苗某成倒地时因脑枕部摔在地上导致昏迷。 在此期间,车间内负责监管服刑人员劳动生产安全的分监区长焦某明未尽巡视和瞭望等监管职责,直到苗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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