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房产与股权在离婚时的归属及分割问题的评述。文章从理论基础、离婚时对基于婚姻给予房产的处理、父母出资为子女婚后购房在离婚时的处理、离婚时不应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夫妻共有股权、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这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一、理论基础:婚姻财产的内外归属方案。
作者提出了婚姻财产的内外归属方案,认为夫妻共同所有与物权法上的共同共有虽然共享共同关系这一社会基础,但是应当区分婚姻维度与物权维度两种归属状态。
关键观点2: 二、离婚时对基于婚姻给予房产的处理。
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离婚时房产的处理,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要避免采用“赠与”这一术语,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进行判断。
关键观点3: 三、父母出资为子女婚后购房在离婚时的处理。
作者认为父母出资应推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成为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归属以及份额的影响因素主要是购房资金来源。
关键观点4: 四、离婚时不应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夫妻共有股权。
作者认为应以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不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来分割夫妻共有股权。
关键观点5: 五、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作者指出,在夫妻一方转让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如果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文章预览
点击标题下「民法九人行」可快速关注 离婚时房产与股权的归属及分割 ——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汪洋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妇女研究论丛》2024年第3期 一、理论基础:婚姻财产的内外归属方案 目前,房产和股权构成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之间针对房产和股权可能缔结各种约定,在婚姻维度形成夫或妻个人所有以及夫妻共同所有的归属类型;同时结合物权法和公司法层面的登记和公示情况,在财产法维度又会形成夫或妻单独所有权、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等归属类型。笔者对此提出婚姻财产的内外归属方案,认为夫妻共同所有与物权法上的共同共有虽然共享共同关系这一社会基础,但是应当区分婚姻维度与物权维度两种归属状态。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以及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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