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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被执行人承担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后,不应再承担《民诉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10-0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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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之苑法律资源库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民事调解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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