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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期间职工自称上班途中受伤,是工伤吗?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12-15 00:0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朱某在西安某面包公司的工伤认定案例。朱某在放假期间外出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向法院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和朱某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本案涉及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条文和关键点的分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朱某的工伤认定争议

朱某在面包公司放假期间外出遭遇交通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关键观点2: 相关法律规定

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规定,关键在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关键观点3: 朱某的举证责任

朱某主张受伤当天正常上班,但无法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其属于正常上班状态,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关键观点4: 人社部门的决定

人社部门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朱某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文章预览

案情简介   朱某2020年10月份入职西安某面包公司,负责该公司在超市面包专柜的上货及促销工作。2022年1月26日,面包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通知:“自2022年1月30日开始放假。”朱某回复“收到”,表示知悉。   2022年1月30日中午,朱某骑电动车外出时,与案外人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朱某腿部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无责任。2023年11月,朱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朱某自述因工作需要,2022年1月30日,其受伤当天,依然正常到超市上班。 处理结果   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朱某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解析   本案中,朱某是在1月30日中午骑电动车外出时受伤,根据其受伤情况,对其进行认定工伤主要涉及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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