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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股东摘抄公司会计账簿,不得“一比一”复制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8-2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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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在法言法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组织双方谈话时,已明确不能“一比一”复制会计账簿。本案异议审查中,法院认为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按双方当事人一致意见执行,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应在综合考量摘抄范围、内容及与原件近似程度基础上酌情作出决定,对公司关于应对摘抄内容作出具体比例限制的主张未予支持。 【案例索引】 《北京某公司、香港某公司执行监督执行案》,【(2023)最高法执监391号】 【案情介绍】 1、医疗公司系科技公司的股东,双方就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案生效判决确认:科技公司提供该公司自2006年6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供医疗公司查阅。 2、本案执行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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