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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 精品案例 栏目 精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上海法院精品案例等高质量案件,深度解读、理性分析。 编者按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对于信息的直接提供者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对于信息直接提供者的上家是否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则应评价在中间环节相关信息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如果造成他人死亡严重后果的信息直接来源于该信息的上家提供者,在中间环节未对信息作出任何实质性的变更,则因果关系不被切断,即该信息的最后提供者与该信息的上家提供者均应认定为信息的提供者,且系“情节特别严重”。对于信息最后提供者与上家提供者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可在量刑时予以区别考量,以达到罪责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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