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王小花与江苏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的实务文章。王小花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王小花的诉讼请求。文章的关键点包括:王小花与公司签订的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劳动者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下的权利、以及法院对王小花主张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判决。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王小花与公司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均为有效合同。
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定王小花的三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王小花没有证据证明订立合同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与公司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
关键观点2: 劳动者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仍可以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初衷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立法也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双方的契约自由。本案中,王小花在明知自身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仍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
关键观点3: 法院裁定驳回王小花的再审申请,认为其要求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各级法院均认为王小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第三次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愿,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认为其要求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文章预览
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转发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szlaw@qq.com 王小花是江苏某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的第二次合同期满后,第三次双方仍签了一份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8月2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王小花提出第三次签合同时公司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判决: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小花、公司三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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