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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新《公司法》第189条第四款“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云上锦天城  · 公众号  ·  · 2024-06-04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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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强 新《公司法》第189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中该条第四款规定的“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是在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基础上的补充,该项补充旨在填补在集团公司情形下,若子公司层面存在董监高等有关主体实施侵害子公司权益行为时母公司股东如何维护子公司利益的制度空白,进而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确立了子公司利益受损时母公司股东的救济途径。 基于前述背景,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第189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补充完善,来探析关于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一、“股东双重代表诉讼”释义  现行《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又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股东有权以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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