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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同宇:论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 中法评 · 策略

中国法律评论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25 06:0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政府部门在涉税信息共享中应遵循的比例原则,分析了纳税人基于其双重角色(纳税人角色和个人信息主体角色)所享有的权利,并提出了在立法和实施层面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建议。文章强调,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应遵循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原则,同时考虑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异议权等权利,并在《税收征管法》中补充相关规范,建立统一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应遵循比例原则

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应遵循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原则,确保涉税信息共享行为的正当性。

关键观点2: 纳税人基于双重角色享有权利

纳税人基于纳税人角色享有知情权、保密权、异议权等税法上权利,同时基于个人信息主体角色享有知情权、查阅复制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等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关键观点3: 立法层面需补充《税收征管法》规范

在立法层面,《税收征管法》应补充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中的主体、行为、责任等基本规范类型,明确涉税信息共享中政府部门与纳税人的角色定位,确立基于保护法理念调整权力—权利关系,并区分涉税信息提供者与使用者的责任。

关键观点4: 实施层面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在实施层面,应充分发挥税收征管与个人信息保护二元机制的合力作用,推进统一平台建设,确立平台涉税信息共享筛选机制、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机制、完善平台间涉税信息自动比对机制,以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协调。


文章预览

杨同宇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师资博士后 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应遵循比例原则,其正当性审查的首要基准在于是否遵循目的正当性,即税收征管的共享目的是否明确、合理、限定;其后在适当性层面考察共享行为同应税事实认定之间是否存在实质关联性;在必要性层面考察共享行为是否对纳税人合法权益影响最小;在均衡性层面考察共享目的与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是否合比例。从主体权利观之,纳税人基于纳税人角色和个人信息主体角色分别享有纳税人权利和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厘清两类权利规范的适用逻辑有助于最大化实现主体权利。就机制完善而言,在立法层面,《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对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个人信息保护基本规范类型予以补足;在实施层面,应充分发挥税收征管与个人信息保护二元机制的合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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