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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贺春海、吴瑞玲: 根据广东证监局《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贺春海、吴瑞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24 号)查明的事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在对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轮智能) 2022 年年报审计执业 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要性水平确定存在缺陷。 信永中和采用巨轮智能 2022 年年报业绩预告利润总额作为计算基准,选用 7.5%作为确定集团层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百分比,未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近年来经营状况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未在底稿中充分解释重要性水平基准选择合理性及百分比选择恰当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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