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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二庭《公司法理解与适用》:原始股东仅对公司设立时的实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不含认缴出资部分

最高裁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4-12-0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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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商务合作微信:SZ2020TJ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编者按:我们整理了法律全行业 合同范本1000套 ,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 合同范本 ”即可免费提取。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新编著出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一书, 回应了很多新《公司法》适用中的热点、疑点问题。 现将该书中的重要观点做部分摘录,供读者参考,具体内容请以原文为准。 一、责任范围 第一,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载明了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而公司设立时需要缴纳的出资并不包括股东认缴部分出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相互之间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实缴出资部分,对认缴出资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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