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主要调整内容包括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允许职工及配偶在京津冀购房提取公积金。调整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同时,取消对在北京市、河北省购房的职工户籍和缴存公积金的限制。其他政策保持不变,新政策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通知规定,职工及配偶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按照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关键观点2: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需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
关键观点3: 取消对在北京市、河北省购房的职工户籍和缴存公积金限制
通知指出,职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要求具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关键观点4: 新政策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章预览
10月28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为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 职工及配偶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按照本市现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额度计算等其他政策按照本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 二、 职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且在本市无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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