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主要讨论了关于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建议。文章详细解释了为何需要保留这一规定,并介绍了关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处理现状和未来计划。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目的和背景
该条例主要是为了处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考虑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符合劳动法律主体资格,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同时,文章也提到了复杂的社会现实情况,如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
关键观点2: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处理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如果愿意继续工作,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我国劳动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关系认定不一致。
关键观点3: 地方实践及未来计划
江苏、广东等地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对超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护进行了探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并研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观点4: 免责声明
文章末尾提到了免责声明,强调“中国人力资源”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并承诺若涉及版权问题会及时处理。
文章预览
Hi~新朋友,记得点蓝字关注我们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 6979 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 2019 〕 37 号 您提出的关于 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加之, 2008 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大量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由于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有部分农民工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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