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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 | 情势变更下再交涉之解构

华政民商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法律  · 2024-07-08 13: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情势变更下再交涉的解构,指出了再交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功能考察,同时对其不足进行了辨析。作者认为再交涉制度并非理想的解决方案,因为它可能导致获益方更具谈判优势,增加司法成本,且无法完全证立其必要性。再交涉不应被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构造,而是法律的一种倡导,旨在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变更合同。作者认为再交涉制度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可能过度扩张,建议将其去法律化。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再交涉的定义与性质

再交涉是当发生情势变更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以调整合同。

关键观点2: 再交涉的理论基础

再交涉旨在延续私法自治,符合契约必须严守原则,节约司法资源,以及符合国际趋势。

关键观点3: 再交涉的功能考察与辨析

再交涉旨在通过当事人自行协商来达成合同变更,但缺乏法律效果的明确性和可实施性。

关键观点4: 再交涉的不足与解构

再交涉制度可能导致获益方更具谈判优势,增加司法成本,且无法完全证立其必要性,因此建议将其去法律化。


文章预览

情势变更下再交涉之解构 孙文,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本文原载《法治社会》2020年第2期,感谢作者授权,引用请以刊发版本为准。 内容提要 《民法典(草案)》在情势变更制度下加入了遭受不利一方可请求再交涉的表述。但对其定性,既有的从给付义务、不真正义务或者附随义务说皆非合理,形成权说更与体系相悖。再交涉并不能如想象那样促进私法自治和契约严守,相反可能导致因情势变更而获益一方更具谈判优势,增加司法成本。从法经济学和比较法角度也无法证立再交涉的必要性。发生情势变更后,并不一定需要再交涉,且如何交涉以及不交涉的后果在现行法体系上皆无法明确。应将再交涉视为单纯的法律倡导,使其脱离权利义务的讨论。 关键词 情势变更 再交涉 异质性倡导规范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再交涉理论的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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