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尚书·舜典》提出“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的“钦恤”、“恤刑”思想,即理狱量刑要慎重不滥,心存矜恤。《周易》中也有“君子以议狱缓死”的记载,要求君子秉持恤刑思想缓舍当死之刑,同时秉持慎刑思想对当死者在切实查明核实之前应宽缓处决。郑克在《折狱龟鉴》释冤门第一篇的按语里对冤案的成因分析道“人之负冤,多因疑似,听者不能审谨,忿然作威,遂致枉滥。”即之所以发生使人蒙冤受屈的情况,大多源于案件事实只凭疑似认定,审理者不能够详细推究案情,谨慎认定事实,因事涉疑似,犯罪嫌疑人不服,又急于定案,便暴躁发怒,滥施刑威逼使招认,于是造成冤狱错案。对此,他提出“治狱贵缓,戒在峻急,峻急则负冤者诬服;受捕贵详,戒在苟简,苟简则犯法者幸免。惟缓于狱而详于捕者,既不失有罪,亦不及无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