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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好的判决书,真的是一次受益匪浅的教育。 打假这个词,我们应该并不陌生了 但是就如同疫情三年创造了很多新名词一样。 时至今日,我依旧不理解 “职业打假人” 是什么意思? 没有假货,会有职业打假人么? 你不抓着制造假货的人,反而抓着打假的人不放。 这就是传说中的? 既然无法解决问题,那就解决提出问题的人么? 我观察近几年的判决书, 基本上大部分的判决均偏向于 打假人为职业打假人(以其多次对不同商家的起诉为依据), 最终判决退货退款诸如此类。 只有这一篇判决完美符合了我对打假这件事的一切考虑。 当然法律不是一家之言,我们的考虑也未必是最完美的。 因为法律应该在辩驳之中得到进步的。 这是一份青岛中院二审判决。 这个故事其实也不难 原告在被告手中购买了没有中文标识的进口红酒。 实话讲, 你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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