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员工张小丫因向公司提交变造的病假条被公司解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张小丫因慢性胃炎就诊于北京某医院中医骨外科郭大夫,郭大夫为其开具了假条。公司核实发现假条存在修改情况,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投诉。最终,公司因张小丫提交变造病假条构成旷工,经工会批准后解除劳动合同。张小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支付赔偿金,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张小丫申请再审被北京高院驳回。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员工张小丫向公司提交变造的病假条,公司发现后前往医院核实并投诉。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张小丫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关键观点3: 公司处理措施
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对提供虚假病假条做出规定,前往医院调查核实,投诉医院违规行为,并通知工会后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键观点5: 实务点评
关于员工泡病假问题一直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难点,本案中公司的处理措施可供HR参考,包括在规章制度中做出规定、前往医院调查核实、投诉医院违规行为、解除合同前通知工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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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 欢迎投稿: szlaw@qq.com 张小丫是北京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张小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甲方(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违纪处理规定》载明“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包括连续三天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的,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也载明“请病假人员不能提供假条,或开具假病假条及有意隐瞒实情而不上班的,其离岗天数按旷工计算;连续三天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1月5日、13日、20日以及同年2月3日,张小丫先后向公司提交了北京某医院病假诊断证明书(开具人为郭大夫),上述假条载明的病假时间分别为8天、8天、13天、13天。 对此假条的真实性,公司曾前往医院进行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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