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几个问题,包括干制水产品是否包含干制的藻类制品、对“可食用部分”的定义、以及“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应用原则的修订和应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干制藻类制品的归属问题
GB 2762-2022中附录A规定了食品类别说明,干制的藻类制品属于藻类制品类别,不属于干制水产品。
关键观点2: “可食用部分”的定义
GB 2762-2022和G8 2761-2017中关于“可食用部分”的定义为,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强调非食用部分的去除是使用机械手段,不包括非机械手段。
关键观点3: “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应用原则的修订和应用
为解决G8 2762-2017中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标准修订时对于污染数据充足的干制品制定了具体的限量指标。对于肉类干制品、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等尚无足够数据支持的干制品,仍需按照GB 2762-2017中3.5的规定执行。GB 2762-2022将肉类干制品、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等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原则调整为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
文章预览
问: 根据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干制水产品是否包含干制的藻类制品? 答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附录A规定了食品类别(名称)说明, 干制的藻类制品属于藻类制品类别,不属于干制水产品。 问: 如何理解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及G8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规定的“可食用部分”? 答 G8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及G8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关于“可食用部分”的定义为,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 这里强调非食用部分的去除是使用机械手段,不包括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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