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作者: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赖野 来源:重庆仲裁委员会 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严格区分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期,不能将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适用于缺陷责任期。若合同中未对缺陷责任期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当按建筑行业交易惯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简要案情 2012年8月10日,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XX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集团公司负责承建XX项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1.4.5项约定: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第19.1款约定: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