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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论实际控制人作为影子董事的民事责任:以新〈公司法〉第192条的解释为中心》丨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7-30 11: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影子董事的概念、法律性质、责任与责任追究机制,并分析了影子董事制度在不同法域的实践。文章首先介绍了影子董事的定义和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威胁,随后探讨了新《公司法》第192条对影子董事与傀儡董事连带责任的规定。接着,文章深入分析了影子董事的多元性和多层级性,以及其与事实董事的兼容性。文章还讨论了影子董事与傀儡董事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性质与构成要件,并探讨了新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责任条款对影子董事的准用。此外,文章还探讨了影子董事与傀儡董事之间的内部求偿权规则、商业判断规则的应用,以及公平追责的配套制度设计。文章最后强调了实控人依法行使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性,并建议实控人抛弃影子董事行权模式,升级公司控制权策略,以促进公司治理现代化。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影子董事的定义与威胁

影子董事长期游离于公司法之外,是威胁公司治理的重大隐患。新《公司法》第192条对影子董事与傀儡董事课以连带责任,有助于规范控制权行使、弘扬企业家精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关键观点2: 影子董事的多元性与多层级性

影子董事具有多元性与多层级性,可能包括董事或姊妹公司。建议推进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登记与公示规则的体系化。

关键观点3: 影子董事与事实董事的兼容性

影子董事与事实董事具有兼容性,影子董事的连带责任是滥用股东权利、违反信托义务与共同侵权的混合性民事责任。

关键观点4: 责任追究机制

影子董事与傀儡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同时满足四大构成要件,包括共同过错、共同背信或懈怠行为、损害后果与相当因果关系。

关键观点5: 新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责任条款对影子董事的准用

新《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与责任条款原则上普适于影子董事,包括信托义务、任职消极资格等。

关键观点6: 内部求偿权规则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应用

影子董事与傀儡董事之间的内部求偿权规则与商业判断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实现内外责任的公平分配。

关键观点7: 公平追责的配套制度设计

为鼓励投资兴业,公司法必须刚柔相济,建立健全恩威并用、宽宥小过的人性化问责制度。

关键观点8: 实控人依法行使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性

实控人应抛弃影子董事行权模式,升级公司控制权策略,以促进公司治理现代化。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法律适用》2024年第7期。 【作者简介】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法学博士。 全文共 28391 字,阅读时间 约 71 分钟。 【摘要】 有实无名的影子董事长期游离于公司法之外,是威胁公司治理的重大隐患。新《公司法》第192条对影子董事与傀儡董事课以连带责任,有助于规范控制权行使、弘扬企业家精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要识别影子董事,必先识别实控人。影子董事介于实控人与董事之间,但实控人未必都是影子董事。以控制权来源为准,实控人可分为五类。影子董事具有多元性与多层级性。影子董事之董事或姊妹公司都有可能构成影子董事。建议推进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登记与公示规则的体系化。影子董事与事实董事具有兼容性。影子董事的连带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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