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一起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实务案例。孙小妹与德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部门被调整。孙小妹拒绝新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未按时到新地点报到,被公司视为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孙小妹申请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本文介绍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实务案例,涉及调岗、工作地点变更、旷工和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点。
关键观点2: 公司调岗合理性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组织架构调整进行员工调岗,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调岗未改变员工工作内容,仅对部门及地点进行变更,且劳动合同中有员工接受工作地点变更的约定。
关键观点3: 员工旷工与处理
员工拒绝服从公司合理工作调动,经书面警告后连续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催岗通知书中载明的未按时出勤报到将按旷工处理,员工实际未至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工作,因此公司认为员工旷工并无不妥。
关键观点4: 劳动仲裁与诉讼
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未得到支持。随后员工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未支持员工的诉求。
文章预览
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 欢迎投稿: szlaw@qq.com 2020年10月15日,孙小妹与德左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约定孙小妹从事置业顾问岗位。 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如下条款: 劳动合同约定 第六条: “…… 乙方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地点,随着甲方业务重心以及城市网点布局进行调整,乙方完全接受甲方自主调整 ;如出现上述情形,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否则将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 乙方确认工作地点在上海及环沪内的变更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愿意接受在上海区域内的工作地点调整 。如乙方不服从公司工作地点的安排,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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