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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仅境外使用证据不足以认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赢在IP  · 公众号  ·  · 2024-12-1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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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其权利范围、保护内容及保护期限均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仅在其他国家、地区使用商标的,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形。 供稿:唐汝衡 ,秦琳 编辑: 唐汝衡,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3)最高法行申2567号 ▼ 往期精彩 ▼ 案例评析|商标退化成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 案例评析|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应当来自指定区域 案例评析|具有显著特征的描述性商标可核准注册 案例评析|商标延续性注册的限制 案例评析|商标近似但未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仍可维持注册 公益免费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请关注微信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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