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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任某与郑某系夫妻,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解某分别于2023年6月、8月为A公司提供劳务,负责为A公司瑜伽课程、啤酒节活动等提供直播服务。经解某与任某核对,确认A公司尚有39000元劳务费未结清,经解某多次催要未还,因此,解某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劳务费3900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A公司作为“夫妻公司”属于一人公司,股东任某、郑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任某与郑某共同辩称,A公司的股东虽由其夫妻二人担任,也不应直接被认定为一人公司,二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劳务费的事实不存在争议,主要争议焦点是A公司是否可视为一人公司?股东任某、郑某是否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是不同法律制度的内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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