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探究 ——违法减资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发言嘉宾(以发言先后为序) 李非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姚栋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杰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 冲(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侯 军(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赵 佳(北京金融法院) 黄 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宜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主张的主体范围 李非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下称“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填补了原公司法关于违法减资后果及责任的空白,但是在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