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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买到过期食品,企业“首违不罚”,也不用赔偿?

市监学习驿站  · 公众号  ·  · 2025-02-2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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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尊敬的总局: 您好,作为基层工作人员,我们也看到了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通知中对销 售过期食品 的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情形,但也提到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要引导当事人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是否还是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不足一千为一千)? 答: 《食品安全法》148条有关首负责任制和赔偿性责任制的规定,属于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企业是否退赔 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不是该条款的执法部门。 附: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 首负责任制 ,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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