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监局分别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涉及欺骗发行核准、虚增收入和利润、非经营性占用货币资金以及未按期披露年报等违法行为。拟对责任主体罚款17亿元,并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目前,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正在调查中。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东旭光电和东旭集团证券违法行为
包括欺骗发行核准、虚增收入和利润、非经营性占用货币资金等
关键观点2: 行政处罚力度
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关键观点3: 调查进展
目前,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正在同步调查中,河北、深圳证监局将继续督促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非法占用的资金。
文章预览
3月28日, 河北证监局 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光电,已退市)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旭集团,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 依法 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 同日, 深圳证监局 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 经查,一是2017年东旭光电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 二是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447.9亿元(最高);东旭光电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 三是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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