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人工智能侵权问题,将人工智能分为禁用型、高风险和低风险三类,并据此提出不同风险级别的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类型。对于禁用型人工智能,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因其具有不可接受的风险;对于高风险人工智能,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以平衡技术发展和权益保护;对于低风险人工智能,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以鼓励技术创新。此外,本文还讨论了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和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以及与传统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关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类型化
将人工智能分为禁用型、高风险和低风险三类,根据风险级别确定不同的侵权责任类型。
关键观点2: 禁用型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
对于禁用型人工智能,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因其具有不可接受的风险。
关键观点3: 高风险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
对于高风险人工智能,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以平衡技术发展和权益保护。
关键观点4: 低风险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
对于低风险人工智能,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以鼓励技术创新。
关键观点5: 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明确了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不同风险级别下的注意义务,包括事前审查、安全维护、算法解释等。
关键观点6: 因果关系证明标准
在人工智能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应采纳“关联性”标准,除非服务提供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关键观点7: 与“避风港原则”的关系
讨论了低风险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适用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避风港原则”,并指出其不适用,但仍需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 《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6期。 【作者简介】 胡巧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全文共 19190 字,阅读时间 约 48 分钟。 【摘要】 人工智能依其对民事权益的影响程度,可分为禁用型人工智能、高风险人工智能和低风险人工智能。为平衡技术创新与风险预防之间的关系,宜通过要件的动态化配置来实现对不同风险层级的人工智能侵权的区分评价。在禁用型人工智能侵权场合,服务提供者因创设了“不被容许的危险”而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该类人工智能的实质性风险亦可构成损害。在高风险人工智能侵权场合,违反“危险源控制型”注意义务的服务提供者应被推定有过错,除非其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诱导型介入行为等反驳事由。在低风险人工智能侵权场合,服务提供者仅需承担一般过错责任,相应的注意标准亦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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