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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自物担保与保证保险之间的履行顺位认定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6-1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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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高院 2022年度上海法院 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案例 6 债务人自物担保与保证保险之间 的履行顺位认定 ——李某诉甲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项债务既存在债务人的自物担保,又存在保证保险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对履行顺位没有约定,债权人有权自行选择。如优先主张自物担保责任将增加保险人代位求偿不能风险的,债权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选择先履行保证保险,否则债权人造成保险人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有权拒赔。 基本事实 2017年4月13日,原告李某(甲方)与案外人杨某(乙方)、王某(丙方)签署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65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预计自2017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0%,逾期年利率为36%,借款人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协议还约定,甲方处分及/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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