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作者:陈江红 来源:人民法院报 投资人的债权人与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的权利冲突与化解 在投资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均为被执行人时,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往往主张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投资人的债权人则主张对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主张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就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其有权径直执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对于如何解决该权利冲突,存在不同观点,笔者尝试作浅要分析。 一、观点梳理 1. 共同受偿说。 该说认为,投资人的债权人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均可无顺位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和投资人其他个人财产受偿。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系自然人的延伸,其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仍为自然人。 2. 双重优先说。 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对归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可以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