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涉及条例的实施、职工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认定、突发疾病、工会组织、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承担、旧伤复发、因工死亡、抚恤金待遇、劳动法库中的相关法规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多个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包括条例实施的注意事项和解释。
意见涵盖了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突发疾病的处理、工会组织的定义和作用、工伤待遇费用的承担、旧伤复发的处理、因工死亡的处理等。
关键观点2: 明确职工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键观点3: 详细解释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
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等。
关键观点4: 规定突发疾病的处理方式和相关时间起算。
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
关键观点5: 强调工会组织的定义和作用。
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文章预览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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