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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长约8300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主合同约定了仲裁管辖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的,债权人能否对主合同争议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 —— 中航惠德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关 键 词: 管辖·仲裁·诉讼·保证合同·连带责任保证 裁判要旨: 主合同约定了仲裁管辖,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仲裁管辖,债权人对其与债务人的争议未申请仲裁,而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原则上应当先行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仲裁对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务范围作出确认。在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以主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进行抗辩,而债务人未放弃其与债权人的仲裁管辖约定的,因主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系仲裁管辖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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